印度仿制瑞士“格列衛(wèi)”抗癌藥,不僅可使國內慢粒白血病患者每月省去2萬多元藥費,還意味著他們生存希望的大增。但這種仿制藥品并未獲得國內藥監(jiān)部門的審批,屬于“假藥”.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因使用網購的信用卡,幫助上千名病友購買這種“假藥”,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消瘦假藥罪”提起公訴。
瑞士生產的“格列衛(wèi)”每盒售價23500元,而印度仿制的“格列衛(wèi)”每盒銷價僅3000元,并且藥性相似度達99.9%.那么,究竟是眼巴巴地望著價格昂貴的“真藥”慢慢等死,還是購買“假藥”抓住生存的希望?相信任何一個有正常思維的人都不難做出選擇。
像陸勇這樣的慢粒白血病患者所面臨的困局在于:真藥買不起,而“假藥”又不給買。我國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消瘦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發(fā)生實際人身傷害。同時,最高法司法解釋稱,是否是假藥應按照有關藥品管理法規(guī)認定。藥品管理法規(guī)規(guī)定,***未經國內審批、許可的藥即認定為假藥。印度仿制的“格列衛(wèi)”尚未經我國藥監(jiān)部門審批,當然屬于“假藥”.
盡管法學界對此項規(guī)定頗多異議,譬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就認為,“在一些國家得到許可的藥品,只是因為沒有得到我國藥監(jiān)部門的批準文號,就被認定為假藥,這其實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然而法律本身是剛性的,既然有明文規(guī)定,就應該得到遵守和執(zhí)行,這一點不容置疑。但換個角度看,法律不外乎人情,任何一項法律規(guī)定都不應該違背人情常理,更何況一個人最基本的生存訴求?在守法與救命之間,我們應該如何尋求***之道。
一是降低進口藥的價格。中國進口藥品都有一個進口關稅,以及中間流通環(huán)節(jié)的成本。對進口藥品征收高額進口關稅,本意是防止傾銷、保護本國藥企,這本無可厚非,但藥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對于我國藥企沒有能力研制的藥品,是否可以網開一面?過高的關稅以及流通成本,最總是傷害民眾的利益。
二是將“假藥”變成真藥。仿制“格列衛(wèi)”之所以在印度合法,是因為印度已通過該藥品的“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即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時或為了公共利益,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由**授予、許可其他企業(yè)使用。我國也有“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但至今仍未有藥物強制許可的先例??梢?,將能救命且價格低廉的“假藥”變成真藥,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一切均取決于相關部門的考量:讓買不起進口藥的民眾獲得生存的希望,究竟是不是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還有第三個辦法,就是將白血病等重病、大病納入大病醫(yī)保的范疇,患者所需的藥物納入基本藥品目錄。我國醫(yī)保制度將部分費用較高的門診疾病和相關治療項目列為“門診特殊疾病”,以減輕參?;颊叩膫€人負擔。但問題是,“特殊疾病”的認定范圍卻極為狹窄,WHO公布了近6000種罕見病,但列入我國各省醫(yī)保統(tǒng)籌范圍的只有5到10種,并且各地差異很大。這意味著,一旦患上白血病、尿毒癥等重病,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家庭,都將是一種滅頂之災。有鑒于此,應當擴大“特殊疾病”的范圍,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納入其中,讓大病醫(yī)保名符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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