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各界關注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于8月24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遭受家暴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jié)較輕構不上法辦的可對家暴實施者出具“告誡書”。同時提出中小學、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若發(fā)現家庭暴力情況卻不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給予處分。
據全國婦聯(lián)提供的數據,各級婦聯(lián)組織受理的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總量每年均達4萬—5萬件次。多數通常是受害人的丈夫由于文化水平低,以為打老婆、打孩子是家務事,而妻子和孩子或不愿意或不敢向外人透露自己的遭遇。而有關反家暴法的立法,社會各界已呼吁多年。如今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終于提交審議。
草案規(guī)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受傳統(tǒng)觀念、自身情況所限,很多家暴受害人不得不選擇沉默,默默忍受傷害。反家暴立法試圖打破這種“沉默”,以更好地保護家暴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為了及時發(fā)現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機關報案;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guī)定中小學、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fā)現家暴或疑似家暴情況的須及時向**機關報案,未按規(guī)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受傳統(tǒng)社會文化影響,社會公眾不愿意或沒有意識去報告家庭暴力行為。2008年至2013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調研發(fā)現,醫(yī)務人員、教師、記者、民警等為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專業(yè)工作者報告的案件只占10.61%,鄰居、市民、村民等與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密切接觸的人員報案的占32.85%。對受暴兒童的保護設計一套社會和國家主動干預的制度,包括確定能與兒童密切接觸的特定人員的強制報告義務和不報告的法律責任,非常必要,這將有利于案件及早被發(fā)現。
隨著老齡化時代到來,家庭及老年人護理機構中對老年人的虐待行為會有所增加,強制報告制度、照料和養(yǎng)護服務也是必要的。
盡管草案目前僅規(guī)定了三類機構有強制報告義務,但不少專家建議,立法還應當將村居委會、救助福利機構、社會工作機構納入到強制報告義務主體中,同時倡導受害人的親屬、鄰居等發(fā)現家庭暴力行為發(fā)生時,積極主動向**機關報案。
根據家庭暴力輕重的不同,草案對不同情節(jié)的家暴分別作出了不同的處理規(guī)定。情節(jié)較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乃至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居委會、村委會等城鄉(xiāng)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或社區(qū)民警將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并督促整改。草案同時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
草案還在借鑒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草案明確,當事人在遭受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一次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當事人若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親自申請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
家庭暴力存在不能容忍,作為一名醫(yī)護人員,生命在我們眼里更加珍貴。當我們發(fā)現家庭暴力時,勇于舉報,及時報案,受害者就早一分鐘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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